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3-08098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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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3-05-10 | |
文件类型 | 废止时间 |
一、背景和意义
2021年9月3日,我省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清算工作标准。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化,7号公告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修改7号公告的部分内容。
二、主要内容
(一)修改土地成本分摊方法。7号公告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同一个清算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分摊至本项目所有开发产品中”,现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分摊至本项目所有开发产品中”修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计容面积分摊”。
(二)修改公共配套的认定条件。7号公告第十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允许扣除:1.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现将“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三、实施时间及文件衔接
本公告自2023年6月4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公告处理。
相关文件: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10145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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