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海南省人民政府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媒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09-13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分享到新浪微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SlhgmhxsCXrcm_LkKlebcQ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管理 | 访问统计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管理办公室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邮编:570125 电话:0898-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210001 琼ICP备05000421号-7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