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追缴。限海南椰林食品工业城有限公纳税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解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逾期不缴纳的,将记入纳税不诚信名单,并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采取冻结、扣缴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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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欠税税种 |
欠税余额 |
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海南椰林食品工业城有限公司 |
91469006201499821X |
刘汉林 |
511002XXXXXXXX6236 |
万宁市大茂墟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93,385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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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万宁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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