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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可以阶段性缓缴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10-05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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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有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申报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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