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海南省人民政府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460000008174507Q/2020-0242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04-29
文件类型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29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分享到新浪微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对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海南省税务局对海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制定依据

  《公告》的制定依据主要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按照简便易行、有利纳税人原则,借鉴增值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规定,分析海南省汽车制造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为5%。

  三、《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四、《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 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29125421.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管理 | 访问统计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管理办公室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邮编:570125 电话:0898-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210001 琼ICP备05000421号-7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