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1-03737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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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文件类型 | 公告 | 废止时间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93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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