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2-06560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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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发布时间 | 2022-06-30 |
文件类型 | 废止时间 |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见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相关文件解读: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3/30141235.html
相关图解: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8/14144931.html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8/27147000.html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8/15150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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