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0-02134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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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发布时间 | 2020-02-29 |
文件类型 | 公告 | 废止时间 |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325/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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