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海南省人民政府

首页 > 政策文件 > 最新文件

索引号 11460000008174507Q/2022-0546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标题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号)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22〕3号 发布时间 2022-01-12
文件类型 通知 废止时间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2-01-12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分享到新浪微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2269/content.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管理 | 访问统计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管理办公室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邮编:570125 电话:0898-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210001 琼ICP备05000421号-7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