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0-02255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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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标题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发文字号 | 琼人社发〔2020〕32号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文件类型 | 通知 | 废止时间 |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2020年2月5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印发了《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0号)。现就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精神,此次允许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的范围只限于参保企业和个人。我省具体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四)(五)项中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不延长办理期限。2020年1月至2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尚未缴纳的,应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自2020年3月起,应当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003/a238fc2920c34d75ac06f5ae9167b4f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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