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救济事项 | 救济方式及途径 | 救济期限 | 法律依据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征税行为 |
应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 0898-86637618 |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2 |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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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
4 |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
5 | 行政处罚行为 | 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 ||||
6 |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不颁发税务登记,不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给予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
7 | 资格认定行为 | |||||
8 |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9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10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11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12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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