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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儋州税那大局通〔2021〕12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7-22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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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儋州税那大局通〔2021〕1214号

 

海南圆瑧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03069692068Q)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柒拾贰万伍仟柒佰叁拾肆元玖角捌分(¥:1725734.98)元,限2021年7月28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税    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印花税

购销合同

2019-11-01

2019-11-30

20.3

贰拾元叁角

2019-12-17

印花税

购销合同

2019-12-01

2019-12-31

4.5

肆元伍角

2020-01-16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20-01-01

2020-12-31

1725710.18

壹佰柒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元壹角捌分

2021-06-01

合计金额

——

——

——

1725734.98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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