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海南省人民政府

首页 > 市县频道 > 东方市 > 通知公告

海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宣传手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3-13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分享到新浪微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省政府同意,3月5日,海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海南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20〕1号)。为了便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现推出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及减征优惠政策问答。

 

   一、疫情期间,我省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相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3月5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我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对我省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同时,对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企业划型工作由我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2月份申报并已经缴费的企业,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抵。

      四是我省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二、我省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1.我省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

      3.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难以按时缴纳社保费,我省针对性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疫情发生后,为更好服务缴费人,助力企业发展,2月5日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0号),明确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我省企业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记录,也不收取滞纳金。我省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限也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3月6日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人社发〔2020〕32号),进一步明确了此次允许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的范围只限于参保企业和个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四、我省针对职工医疗保险,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为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琼医保规〔2020〕1号),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减”,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下同)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

     二是“缓”,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属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由省医保局进行审核批准,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退抵”,已经全额缴纳2020年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缴费的减征部分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缴费企业进行退抵。

     五、我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

    答: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信、统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督、金融管理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疫情期间,不享受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除了大厅预约办理外,目前我省城镇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保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缴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通过农信社个人网银、手机银行、ATM/CRS自助终端、微信公众号,微信自助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通过农信社个人网银、手机银行、ATM/CRS自助终端自助缴费;灵活人员社保费可通过农信社、工商银行手机APP缴费。

      七、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包括减免、退抵和缓交三类,对于减免和退抵政策,无需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对于缓缴政策,由企业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管理 | 访问统计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管理办公室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邮编:570125 电话:0898-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210001 琼ICP备05000421号-7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