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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0-08-06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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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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