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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12-30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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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183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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