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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2021〕第3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4-07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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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华区税送达公告〔2021〕第39号

 

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扣缴义务人):

        你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就近选择海口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口龙华税管通〔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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