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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琼中税营根局通〔2020〕2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必须根据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营根税务分局
2020年1月16日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琼中税营根局通〔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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