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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南海茶厂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

来源:定安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22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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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琼税 通 〔2020〕 77 号

海南南海茶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25747761035B  )

    你(单位)于2020年04月09日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通知)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全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全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全文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核定方法

核定结果

核定期限起

核定期限止

农产品单耗数量

农产品耗用率

1

红茶

茶青

茶叶

投入产出法

5.8500

 

2020-05-01

2099-12-31

2

绿茶

茶青

茶叶

投入产出法

6.6700

 

2020-05-01

2099-12-31

 

    你公司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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