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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3-19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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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琼财税〔2020〕155 号                                                                         
 
 
各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优化缴费服务,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低于 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所在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数时,根据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的协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保金按年度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期间,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五、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执行。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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