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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哪些情形可免增值税?

来源: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0-09-30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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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征、免征增值税:(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提供生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项/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2.免征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征收。

  3.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v2aOClGypUX6rsy4nYp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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