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0-02321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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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三十条行动措施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文件类型 | 通告 | 废止时间 |
近日,海南省政府下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的通知》(琼府〔2020〕21号)文件,规定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免除2020年1-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不超过所减免的租金。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海南旅游经济全面复苏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为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旅游企业指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邮轮游艇、高尔夫旅游、椰级乡村旅游点等七类企业。
二、支持措施
2020年1-6月,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在减免租金期间相应减免其当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所减免的租金。
三、减免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减免的期限以2020年1-6月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计算。
四、申报期限
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减免。
五、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六、备查资料
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需将证明减免租金的合同或其他证明减免租金的资料留存备查。
七、政策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的通知》(琼府〔2020〕21号)
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海南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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