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海南省人民政府

首页 > 纳税服务 > 纳税咨询 > 12366热点咨询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2-19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分享到新浪微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管理 | 访问统计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管理办公室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邮编:570125 电话:0898-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210001 琼ICP备05000421号-7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