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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否可以申请三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9-15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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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否可以申请三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

答:1.如您的企业属于大型企业和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1)2019年度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无能力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3)承诺缓缴到期前按时足额补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2.如您的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1)2019年度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无能力为职工发放工资。
(3)承诺缓缴到期前按时足额补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温馨提醒:
1.申请缓缴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任意连续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严重失信企业、已经停产或停保的企业,不纳入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范围。
3.参保单位2月至7月应当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缓缴范围,应于8月底前按规定缴纳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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