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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公路运输企业,疫情期间多次运送医用口罩、医用酒精、84消毒液等物资,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2-12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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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公路运输企业,疫情期间多次运送医用口罩、医用酒精、84消毒液等物资,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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