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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后发现开错了应如何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9-09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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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2021年9月8日 答复时间 2021年9月8日
咨询标题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后发现开错了应如何处理?
答复内容     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
    1.已用于申报抵扣:由购买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由购买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由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购买方未取得发票: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由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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